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人格权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侵害隐私权表现有什么

侵害隐私权表现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13 12:06:41 人浏览

导读:

生活中隐私权是我们最看重的一部分,每一个人都有隐私权,法律规定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若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必须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是可能不了解法律的人并不了解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具体侵害隐私权表现有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侵害隐私权表现有什么

一、侵害隐私权表现有什么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十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认定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二)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 干预。

(三)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四)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三、隐私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之内容;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

(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那么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侵害隐私权表现有什么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侵害隐私权表现的具体方面,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更好的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快车相关律师。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