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导读:
对物权的法律规定的学习中,我们可以知道,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要设立质权,不是随意就可以的,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那么这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都是哪些呢?了解这些有助于质押的顺利进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的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财产的范围,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標、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建设银行定期存单或建设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等相关法律知识。质权设立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注意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疏忽书面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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