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届满是否自动解除
导读:
在我们如今的生活当中,合同履行完毕往往就代表着合同的结束,而合同的结束与合同的解除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并且合同解除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合同履行届满是否自动解除?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人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断定合同解除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履行的,一种是已经履行的。就此认为合同履行完毕是可以解除的。
小编认为此解释有误。首先小编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再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为法定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几点我看都不适用。
《民法典》第562条为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
基于双方意愿,想恢复原状,只能是另外的一个合同,与前一个买卖合同并没有关系。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履行届满是否自动解除“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合同履行完毕并不代表合同自动解除,并且合同履行完毕合同也不能够进行解除,因为合同条约已经结束,只有当事人履行合约权益受损,可以通过合同索要赔偿,其他行为均不能根据继续进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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