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哪个部门执行
导读:
在婚姻生活中,有的家庭会出现家暴行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保护令。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是由哪个部门发出的呢?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发出的。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对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生活中遇到被威胁恐吓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报警的,相关部门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立案处理,情节较轻的会进行拘留或罚款,更严重者涉及刑事罪名则会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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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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