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谁做法人有影响不
导读:
合伙人用于企业之中,几个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除了享有某种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一种义务,那么合伙人谁做法人有影响不?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才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制基金由于需要单独注册并且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为合伙企业,自然需要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税法上,我们不将合伙企业本身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将其视为一个透明实体,我们穿透这个透明实体直接对其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同样,合伙制基金的所得税,由其投资人也就是合伙人分别缴纳。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缴纳所得税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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