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公证要提供什么资料
导读:
公证是一种程序,能让合同或者材料更具有真实性和证据力。我们平时在进行交易行为时,通常会选择与人签订买卖合同,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此合同进行公证,为了以后纠纷的解决。那么买卖合同公证要提供什么资料?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原件;
4、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5、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简单的说出卖人和买受人就是平常我们说的买家和买家,出卖人是卖家,买受人是买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买卖合同纠纷履行地的确认根据不同的情形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买卖合同的公证只需要拿上完备的资料到公证机关处进行公证即可。公证可以为以后这份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提供更有效率的解决方法。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收集的关于买卖合同公证要提供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如您还有疑惑,请咨询法律快车栏目律师,他们会给您更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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