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导读:
土地承包制是我国现行的一项土地基本制度,承包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进行分配,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对土地进行经营是其基本模式。土地承包制始于1983年,共有两轮。更多关于土地承包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相关问题,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内容。
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始于1983年前后,截至目前为止共进行了两轮: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后开始到1997年为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承包是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对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但是具体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地如何分割等问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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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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