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的性质是啥
导读:
对很多侵权案件,一般案情不复杂的,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但是现实情况比书本上复杂,比如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情况,可能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怎么理解,过失相抵的性质是啥,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从过失相抵规则产生以来,过失相抵规则一直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这一规则一方面保护加害人,减轻其赔偿额 ,另一方面,可以平衡并保护各方的利益,使侵权归责和责任范围的确定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都有规定。
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为与有过失规则,是指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对于该规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责任是相抵的内容。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共同侵权的责任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在起诉时一并列为被告起诉,不能分别起诉。如果经法院通知,原告仍不愿意将共同侵权人共同起诉的,视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但在确定全部赔偿时要适当扣减该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分担的数额。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就是说,共同侵权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
(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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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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