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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登记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14:19:01 人浏览

导读:

动产一般不用登记,房子这种不动产的话就需要登记,我国对物权的登记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那么,物权法登记的原则是什么?物权变动的规则和公示方法是什么?接下来,关于物权法登记的原则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物权法登记的原则

  一、物权法登记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公示原则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变动的规则和公示方法是什么

  (一)物权变动规则:物权享有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以何种方式消灭物权,须采用以公众信服的方式让义务人清楚知道谁是权利人且不应妨碍谁。转让无时,也要让买受人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

  (二)物权公示方法:第一种是登记。欲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出售,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欲了解不动产所有权人,查不动产登记簿即可。第二种是交付。这是对动产而言。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禁止行为

  1、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目前我国对不动产评估采取的是中介机构服务性评估。即不动产所有权人只要向登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就应该作为登记的依据进行登记,而不能要求当事人进行二次评估。目前有一些房地产登记机关强制登记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2、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因为行政登记属于收费登记业务,而有些地方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为了增加收入,经常以年检名义对不动产进行重复登记。

  3、登记机构不得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范围及相应的程序,各类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都必须遵循相应的行政登记法规。如果发生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效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如某地的房产行政登记机构在房产行政登记中向当事人收取土地收益金,该行为显然超出了房产登记的职责范围,当事人有权拒绝该行为。如果行政登记机构坚持这一做法,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收费行为。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这一项规定目前在许多地方并不能得到有效遵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物权法登记的原则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区分动产不动产,如果是特殊动产的话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子就必须要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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