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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7 09:19:07 人浏览

导读:

生活中为了担保债务履行,我们可能会选择抵押也会选择留置。留置或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那么抵押与留置权的区别?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一、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二、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三、抵押权行使的正确方式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它们主要是在概念、成立条件、实现方式、优先效力等方面不同,需要我们根据它们的法律特征加以区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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