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分层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分层出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4 16:19:07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双方可以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不可以出让的,因为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分层出让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了解。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分层出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分层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是指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立体分割成多个不同高度且不相重叠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分别进行出让的行为。分层出让的前提,是将土地看成作一个空间,享有“空间权”,而不是看作一个平面。所谓“空间权”是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抑或对土地地表上下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权利。在传统的土地法律理论和制度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空间权概念。罗马法采用的是“谁拥有土地便拥有土地上下的无限空间”的绝对土地所有权理念。而自19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交通拥挤、住宅紧缺等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土地所有的个人独占性与土地利用的社会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激化,国家开始限制土地所有者对空间享有的绝对权利。所有权由绝对性的支配权演变为相对性的支配权,至今发展为空间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即使不是经营性用地,只要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个别省份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规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7月1日实施,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分层登记政策,有利于鼓励建设项目立体空间布局使用,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关于登记范围,《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的,可以分别登记。

  《办法》规定,申请地下铁路站场内配套开发的商业等经营性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性地下建(构)筑物,可以按照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单元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地上、地下机械式停车场(库)以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可分割为单个车位办理登记。


  三、建设用地特点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总而言之,我国是可以将建设用地分层转让的,可以分为地上、地表、地下,除了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不可以分层转让的除外。我国这一规定丰富了土地的使用用途,提高了土地建设规划多样性。以上就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分层出让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