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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公开隐私权第几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1 08:52:30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过点外卖、送快递等信息传递的方式将个人信息发送给各大商家平台,对于商家平台而言,他们是具有保护我们个人隐私的义务的。但仍有不少商家平台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而侵害到我们的隐私,那么私自公开隐私权违反了民法典当中的第几条法律规定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私自公开隐私权第几条

  一、私自公开隐私权第几条

  私自公开隐私权的行为在民法典中属于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夫妻之间可不可以看对方的手机信息

  我国公民是有隐私权的,就夫妻之间也有隐私权。所以夫妻之间在对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私自查看对方手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私自公开隐私权第几条的相关知识,私自公开隐私权的行为在民法典中属于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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