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必须可以答辩行使吗
导读: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呢?撤销权必须可以答辩行使吗?以下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撤销权必须可以答辩行使吗的相关内容。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如下三种:
(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二)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
(三)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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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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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财产的赠与行为。任意撤销权是不需要通过法院执行的,只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即可。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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