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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宅基地需要补办的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3 11:37:04 人浏览

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的物权。那么建造宅基地需要哪些手续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建宅基地需要补办的手续的相关内容。
建宅基地需要补办的手续

  一、建宅基地需要补办的手续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二)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有关建宅基地需要补办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者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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