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拍卖流拍几次
导读:
国有资产流拍三次之后,将不能再进行拍卖。拍卖时无人竞拍或竞拍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国有资产拍卖流拍几次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经过三次拍卖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不能再进行拍卖,但你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
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
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
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1、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应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执行,使被拍卖的资产得以充分利用,并获取新的效益。
2、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底价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被拍卖资产的底价应通过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等方法加以评估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帐面原值和净值为依据。拍卖组织者应将资产状况当众详细介绍,以有利于竞买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购买的抉择。
3、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成交价,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形成。禁止私下交易,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同时,要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4、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收益应归国家所有。拍卖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包括出售国有企业的净收入、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基金,专项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及一些程序要求,国有资产流拍三次之后,将不能再进行拍卖,但你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国有资产拍卖流拍几次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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