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导读:
1、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与代理人相似,须取得总公司授权。在未取得总公司授权以前,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不对总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此类合同是由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订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追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同时也赋予了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权利,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法律上对于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使时效进行了限制,即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的权利也需要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三种,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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