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桥律师

王永桥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 王永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有详细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如不明白的,可以与我联系
    2009-05-23
  • 王永桥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2009-05-23
  • 王永桥
    一般从立案起三个月内,情况复杂的,要六个月。
    2009-05-23
  • 王永桥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威胁手段是不合法的;第二,此笔款项是否应该由担保人还款,应看是否过6个月的担保时效(从借款期届满算),从陈述来看,已过担保时效;第三,借款人还款时不必需担保人到现场或应知悉;第四,贷款公司派小混混上门威胁,恐吓,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处理;第五,小额贷款公司5个混混强迫挟持担保人梅某在借条上签字,应立即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满意请采纳。
    2009-05-23
  • 王永桥
    先协商补交,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
    2009-05-23
  • 王永桥
    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2009-05-2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永桥
  • 执业律所: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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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 地  址:
    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南首(新沂市人民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