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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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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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王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2010-10-29
  • 王军
    首先要确定的是你们的汽车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你们没有对你们的财产有其他的约定,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 所以,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有财产一般是均分。
    2010-10-2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军
  • 执业律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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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花园路101号海蔚商务大厦18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