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镜明律师

韦镜明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 韦镜明
    没钱赔,先起诉到法院再说否则过诉讼时效法律就不保护了。
    2010-02-21
  • 韦镜明
    请问是哪里的案子,如果是南宁市的案子,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征地拆迁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  被征地拆迁住房位于第四区片的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无其他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不低于砖混二等标准的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面积在50至11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1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0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5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当年本市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结算;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  安置房屋成本单价按安置房屋重置单价结合安置用地取得成本单价计算。(注每个城市不一定相同)
    2010-02-21
  • 韦镜明
    分居无论多久都不算离婚的,离婚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后或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才算离婚。
    2010-02-18
  • 韦镜明
    是否判决离婚,法院要通过庭审判断你们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调解后双方如果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会作出离婚的判决。如果双方的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不会作出离婚判决的。过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离婚的可能性应该大些,但法院仍然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条件。
    2010-02-16
  • 韦镜明
    事故认定书是怎么认定的?你是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全部责任?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费、抚养费、精神赔偿费。
    2010-02-15
  • 韦镜明
    从收到告知书时起到法院开庭前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
    2010-02-15
  • 韦镜明
    你的案子已经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你的问题表述不是很完整建议拿你的判决书和合同与律师面谈。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因此你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2010-02-2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镜明
  • 执业律所:同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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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 地  址:
    南宁市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