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杨律师

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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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苏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n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n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n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n  (四)患职业病的;\r\n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n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n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n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n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n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n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n根据你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除非能证明脑梗塞是上课引起的,一般只能算突发疾病。详情可来电咨询
    2013-12-06
  • 苏杨
    一般是可以的建议详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12-06
  • 苏杨
    严重警告是一般不影响的
    2013-12-06
  • 苏杨
    建议详询房管部门
    2013-12-06
  • 苏杨
    责任认定需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可能是同等责任
    2013-12-06
  • 苏杨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r\n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r\n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r\n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r\n
    2013-12-06
  • 苏杨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要求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要看受伤程度才能确定具体金额,如需帮助请来电详询
    2013-12-06
  • 苏杨
    具体的责任划分要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各方过错确定
    2013-12-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苏杨
  • 执业律所: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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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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