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孟君,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法官,执业律师十余年,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倡导和时间绿色法律服务,强调付出限于索取,贡献大于回报。主要业务领域为文化创意、公益慈善、环保消防和新经济法律服务领域。
擅长:
劳动合同法第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规定,如果单位逾期还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可以口头或以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