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祈友,男,法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以来参与及独自承办各类民、商、经、刑案件数百件,尤以专业功底扎实、做事兢兢业业、服务意识强及能充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深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过专业论文,能时刻保持着紧张的学习状态,保证知识储备的最快更新,以充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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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是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离婚后亦不例外,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就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笔者经历多起抚养纠纷,抚养费的持续支付,是个司法难题,建议尽量协商或是调解成一次性支付,哪怕做出一定让步,将为你日后省下不少麻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亦更为有利。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姓名权属于公民本人,子女有权自己决定随父姓或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你女儿已经满十八周岁,由其自己申请变更即可,如果未满十八周岁,你作为女儿的直接监护人,以你女儿的名义申请变更登记即可,户籍管理机关不得拒绝,否则,可走行政程序。
这位朋友,从法律上来讲,夫妻之间已经离婚,相互之间已不存在扶养义务。至于你哥哥的女儿,从法律上来讲她是你哥哥及其母亲共同抚育成人,现其有独立生活能力,不管其目前跟谁一起生活,其对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父亲还具有赡养义务,你们可以要求她承担赡养义务。但现实过程当中,这种赡养纠纷,甚是难于操作,女不孝,谁之过?理行先,方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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