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子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所商事合同部门主管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并参与调解多起非诉案件与公司专项法律事务。现担任某投资公司、某制药公司、某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主要代理以下几类案件: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及企业法律常年法律顾问。严谨的办案风格、敏捷的思维保障了雍子婕律师团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
擅长:
雍子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所商事合同部门主管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并参与调解多起非诉案件与公司专项法律事务。现担任某投资公司、某制药公司、某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主要代理以下几类案件: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及企业法律常年法律顾问。严谨的办案风格、敏捷的思维保障了雍子婕律师团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
“常回家看看”入法未尝不可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即布满网络大千世界的“常回家看看”众说纷纭,但百分之九十都认为不可行。将一个亲情、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从法律上约束会丧失亲情的意义,二是没有强制力。说真要那天父母以法律途径来要求儿女尽赡养义务,儿女会以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父母大人呢?其实我们不能以点盖面,从法的本质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文明不是人类存在就具备了,而是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每一个时期都会有新的观念、新的发现、发明被人认识和利用,新事物总有被人排斥的一面,需要一个被人认识和接受的过程。本来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从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分化和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所以不能一竿子打到一片,不是但凡道德问题就不能纳入法律范畴之中。从“常回家看看”是否入法该争议焦点本身来看,一方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是每一个争议都需要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只有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我们才考虑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会占据我们生活的全部,但又不能没有法律,有些法律貌似形同摆设,但人类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事情都会可能出现,不管某一个法律规则制定出来是否被认为是“软法律”都无所谓,就怕出现某个矛盾时而无法可依。从常理来说,没有哪个父母会因为儿女不回家而愿意采取法律途径强制儿女尽孝。但是,不孝子也不乏见,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于那种经济条件也还可以,但三五年都不回家,对父母就是不管不问的人,通过多种办法都仍不能改变儿女的态度,父母伤心到极点,就会希望能有一种有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亲情淡化了,道德谴责没有强制力了,当然就只有法律。据中国新闻网公布,有媒体在某大型民办福利院内,对30位老人进行了随机调查。其中,53%的受访老人认为该条款“有必要或很有必要”有46%受访者认为“很有必要”,7.6%认为“有必要”。这样可以有力约束“不孝子”;半数以上的老人表示,子女不经常探望,肯定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不经常”的时间定义,老人表示是一年一次或者更久。另一方面,法律对每个公民来说本来就有一种威慑力,一个人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但他知道一旦做了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便会绕其道而行之。“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矛盾初发阶段就会对在外的儿女有一个警示作用,从而使自己改变以前的态度、行为,不让矛盾进一步发展,甚至使其消失,岂不皆大欢喜。当然,如果入法,得规定出可行性方案。如具体是多少年不回家、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父母才能起诉,都应当规定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上述调查结果还显示,在受访的老人中,93%的老人子女都在本市,但每周能来看望的不足35%,15.4%的老人子女一年甚至几年都不来探望一次。在“希望子女多久看一次”这一项中,65%的老人选择“每周一次”。当然具体多少时间探望一次应当视居住距离而定。可以根据是否生活在同一城市、同一省,或规定相距多少公里为一个标准来规定回家时间或是接父母同住。以此来赋予书面法律条文更大程度的可行性,从而充分发挥法的本质功能,使之不为人们所谓的“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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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罚款。你可以保留好证据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仲裁委仲裁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最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确定数额。
有法律效力。证明他已经收到该笔保险费
以你父亲的名义起诉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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