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鹏律师,大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1998年首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一次通过,精研法律十六载,多年的法律顾问经验;曾经主持五年建筑开发,善于调解谈判;二十五年政界拼搏,熟悉公务机关“法门”;丰富的人生阅历,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以诚待人,古道心肠;虽为律师,但主张息讼化纷、双赢共享人间阳光。长于诉讼,善于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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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鹏律师,大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1998年首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一次通过,精研法律十六载,多年的法律顾问经验;曾经主持五年建筑开发,善于调解谈判;二十五年政界拼搏,熟悉公务机关“法门”;丰富的人生阅历,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以诚待人,古道心肠;虽为律师,但主张息讼化纷、双赢共享人间阳光。长于诉讼,善于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不要让涨工资变成一场数字游戏面对日益严重的民生问题、面对通货膨胀,人们在呼吁涨工资,所谓的专家在呼吁涨工资。政府也声称要涨工资。如此,一涨工资便皆大欢喜。笔者以为,不要被涨工资所迷惑。理顺工资分配机制才是正确的。但是,改善民生的关键并不在于涨工资,而是稳定物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要在物价稳定的前提下涨工资,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再分配。如果,仅仅是为了通胀而涨工资,如果在不能控制物价的前提下涨工资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能是一场数字游戏。水涨船高的事情一样。过去收入一百元,一元钱一斤肉。今天收入涨到一千元,十元钱一斤肉。明天收入一万元,一百元一斤肉。实质并没有任何的区别,国民的生活水平并没有任何的改善。所以只有在物价稳定的前提下涨工资才是有意义的,才能真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就是骗局,就是一场游戏。如果不控制物价而涨工资,则是水涨船高一样,那么,物价将无限制地涨下去吗?工资也将无限制的涨下去吗?如此发展下去,我们将向国民党时期那样背着半袋子钱买回一袋子米吗?就会像津巴布韦一样发行以亿元为单位的货币吗?实在是很可怕,也实在是很骗人啊!2011年4月11日星期一6.10
抚恤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关于抚恤金问题,在实践中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导致对此问题产生了很多的困惑。对于抚恤金的定义、分配方式和原则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前些日子,在一次民商法研讨会上,又有律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本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当场对此进行了论述。先将发言内容整理如下:抚恤金问题之所以让人产生困惑,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专章立法规定,调整抚恤金的只是一些部门性的行政性文件,但是,并不是说因此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就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根据基本的法理是可以推理出来的。笔者认为“所谓抚恤金是国家对相关人员死亡、伤残后发给其亲属、本人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因此,抚恤金的性质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相关人员伤残的抚恤金,只能由其本人享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相关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也不是遗产。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毫无疑问伤残抚恤金自然由其本人享有。实践中存在纠纷的往往是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因为行政文件的规定并不统一,有的规定发给供养家属、有的规定发给直系亲属,有的规定为亲属。所以导致实践应用混乱,矛盾丛生。笔者认为,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亲属法。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立足于亲属范畴。虽然我国没有一部“亲属法”。但是关于亲属的立法还是存在的,关于亲属的立法散见于《婚姻法》和《继承法》以及相关权益法和司法解释之中。所以,抚恤金的分配问题要结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首先,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顺序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亲属)之间分配,其中当然包括婚姻法规定的拟制血亲。如果没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亲属)。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亲属)范围内分配。其次,还要考虑到上述人等中的弱势群体,包括由死者供养生活的人要多分。也包括上述群体以外由死者供养的人。2010年7月30日星期五12.49
彩票弃奖问题的律师观点《新闻晚报》8月17日报道:福利彩票双色球第2010069期苏州昆山市千灯镇中出的一等奖1000万元未能在规定的兑奖期内领奖,成为我国彩票历史上最大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彩票的弃奖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只不过这一起因为标的额比较大,引起关注而已。对于彩票的弃奖问题,笔者是存在质疑的。笔者认为,从法律原理的角度,彩票弃奖的规定是有违公允的。早在2007年安徽打工仔汪亮解中五百万被弃奖并因此引发诉讼的时候,笔者就研究过这个问题,并写有文章,但是考虑到事不关己就没有发表。此次的江苏昆山弃奖新闻又引发了存于笔者内心的质疑。笔者认为,彩票弃奖的规定是违背基本法理的。并且和现行法律也是冲突的。在我国,彩票业起步较晚,关于彩票的规则我们参考了国际惯例。但是,笔者并不认同这种国际惯例。也就是说笔者认为这种国际惯例也是违背基本法理的。本文中,姑且抛开外国的事情不说,仅就中国的彩票弃奖问题进行研究。彩票中奖是射幸合同的结果,因此,从中奖那一刻开始,中奖人就拥有了中奖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的处分权在于所有权人而不是任何一个机关、和他人。笔者认为彩票中奖后,彩票机关对中奖财产没有任何处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奖人没有领奖,彩票机构必须对中奖财产进行妥善保管。这是一种因为射幸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保管义务是基于射幸合同的后合同行为。又因为奖金的货币属性,并不占有彩票机构的空间,所以,中奖人无需支付保管费用,彩票机构也不能收取保管费。相反,因为奖金的货币属性金融机构还应支付利息给中奖者呢!那么,彩票机构是否可以规定兑奖时限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单方规定兑奖时限一是属于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因为没有人会从内心舍弃中奖奖金。二是这种条款剥夺了公民财产权的条款,应是无效的。尽管2009年7月1日生效的《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60个自然日的兑奖期限,并规定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但是,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也是违法的。这也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违法规定,与我国现行宪法是冲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公民的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我们通过宪法的上述规定还可以看出,对作为流通媒介的货币是不可以征收的,所以《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是违宪的。即使是将无人认领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用于公共福利事业。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对待无人认领的中彩奖金呢?笔者认为,所谓的“弃奖”这一提法有欠妥当。“弃”在弃奖一词中的含义是“抛弃”。公民对于自己的财产可以抛弃,抛弃即为放弃所有权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但是这种“抛弃”应当也必须是财产所有人对已知并实际占有的物的“舍弃”,而不是对自己并不知道已经取得所有权的物的舍弃。所谓的“弃奖”只是一种视为抛弃的情形。这是一种被动情形。而“抛弃”应当是一种主动行为,主动的处分行为。因此“视为弃奖”的提法是有问题的。这种弃奖还不同于遗失。因为遗失也是在已经实际占有的情形下,所有人对合法财产的失控状态,与这种弃奖是根本不同的。还由于金钱本身并不需要占有空间(在实际提取之前只是一个数字的形式),所以奖金的存在并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任何人当然也包括国家并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将其收归他用,即使是收归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对这种奖金的“被弃奖”的处置是不正确的,也是违反法理的。退一步讲,即使是因为可能的永久性无人认领可能给现实的经济生活带来不便,并因此规定可以收归国有或他用,60天的规定也是有违公允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我们还可以看出《彩票管理条例》60天的规定和《物权法》也是冲突的)。《物权法》规定的是遗失物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情形,我们可以参照或是必须遵守。通过上面的研究可以看出:对于无人认领的奖金是不能作为遗失物来对待的。也就是《物权法》关于六个月的规定适用于无人认领的中奖奖金是不合适的。那么,到底应该为多长时间适宜呢?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于继承,如果继承开始后继承物一直未被分割,合法继承人对于继承物的权利是一共有人的方式存在的,这当然包括可能的未知自己具有继承权的人。这是我们应当参照的。对于无人认领的中奖奖金,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存”。彩票管理机构应当对无人认领的奖金进行“提存”。“提存”作为法律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起源于罗马法。这种法律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检验并证明是公平而无任何争议的。因此,对于无人认领的奖金应当适用“提存”制度。而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这一规定是合乎法理的,也是公平而无争议的现实解决无主财产的有效办法,应当应用于无人认领的中奖奖金的处理,而不是采用所谓的“视为弃奖”的形式来处理。在我国,由于对于法律的漠视,也由于现阶段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员的素质,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经常出现一拍脑袋就出法律的现象,并没有在法律制定的时候考虑到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律原理,也没有考虑到和现实生效的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是否存在冲突。所以,很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很多法律违背法律的基本原理就在所难免了。关于彩票的规定就存在着这种情形,应当与与纠正,否则有失公平。2010年8月21日星期六8.05
可以鉴定
需要免谈,看资料,否则无法回答
介绍的不详细,无法回答
有证人吗
陪护70元 营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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