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6年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自学法学本科并获法学本科毕业证书,2006年获国家司法考试A类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获准律师执业。本律师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达10年之久,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非诉讼代理业务逾500余件,办案经验丰富。我的座右铭:耿直为人,聪明办事。我的办事理念: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倡导专业致胜之道。
擅长:
我于1996年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自学法学本科并获法学本科毕业证书,2006年获国家司法考试A类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获准律师执业。本律师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达10年之久,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非诉讼代理业务逾500余件,办案经验丰富。我的座右铭:耿直为人,聪明办事。我的办事理念: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倡导专业致胜之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是合同有此约定的处理。 没有约定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约定按照定额计价的按定额主张权利,二,没有约定按定额的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
1、要支持精神赔偿费; 2、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