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银丰律师,为人正直、处事沉稳、冷静、智慧,富有同情心、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对于棘手案件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和对策,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业务。其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准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追求。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我方原告代表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本金4272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款项4272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起算之日为925.60元);2.判令被告XXXX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抛光粉、平磨粉等材料,期间,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42720元。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XXX贸易公司与XXXX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但从XXX贸易公司提交的徽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可以反映双方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同时,XXXX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XXX贸易公司的主张进行抗辩、对其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XXX贸易公司向XXXX科技公司出售抛光粉、平磨粉之后,XXXX科技公司在收货后应及时与XXX贸易公司结算费用并支付货款。XXXX科技公司虽于2019年6月7日支付5000元货款、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7月31日各支付10000元货款,但仍拖欠42720元货款未付,因此,债务应当清偿,XXX贸易公司起诉要求XXXX科技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4272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XXX贸易公司基于此所主张的违约金应属于逾期付款损失,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因此,XXXX科技公司应从2019年7月1日起以4272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XXX贸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XXX贸易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代表我方原告整体胜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陈XX提起的上诉及刘美珍的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陈XX是否已经足额偿还了刘XX借款本金及利息。首先,2012年6月13日陈XX向刘XX借款5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千分之三,并约定如陈XX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刘XX可向陈XX按本金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虽然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陈XX直至2019年12月前向刘XX转账的金额及频率,陈XX还在支付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陈XX在刘XX督促后仍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刘XX有权按照约定要求陈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次,陈XX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陈XX在二审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已经足额向刘XX归还本息。且按照陈XX向刘XX借款50000元的时间以及陈XX举证证明已向刘XX归还的款项数额﹐亦未达到陈XX所主张的法定上限利息金额,同时陈XX该主张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截至2020年9月仍确认欠刘XX借款相矛盾﹐故对于陈XX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事实上已结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采纳刘XX的主张认定陈XX已支付的款项为支付至2019年12月份的逾期利息并支持刘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XX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表我方被上诉人整体胜诉。案号:(2021)粤19民终13163号
1.合同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1)质量条款(2)验收条款(3)支付条款(4)货物交付条款(5)违约条款(衡量违约发生的概率以及如果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否能承受?)法务会根据我们所处合同地位及优劣势等多方面考量并审改合同,审改后我们也应注意查看上述条款的约定内容,衡量此单交易我们将可能产生的收益及风险。2.合同的签订:(1)如果交易对象是公司,要求公司在合同处盖章(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写上日期,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代理人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需要有公司的授权或者其他资料能够证明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否则代理人有可能冒用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2)如果交易对象是个人,要求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合同上注明其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合同中签字捺印。3.交易的整个过程是动态的,即使签订合同时我们合同地位处于劣势,但我们仍可以抓住每次机遇改变双方合同的地位,从劣势地位转化为优势地位。
一、履行义务的标准与方式1.按照约定履行①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义务。②如合同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2.履行方式①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应明确、具体,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②对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况,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二、合同变更与解除1.协商一致①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明确变更或解除后的相关事宜。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留相关证据。2.解除合同①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②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退款、赔偿等。三、合同履行中的通告与催告1.及时通知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发出必要的通知或催告。②通知或催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通知或催告的内容、时间和方式。2.书面通知①通知或催告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邮件、短信、传真等书面记录。②在发生争议时,书面通知可作为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四、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五、履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1.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只有经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才具备了在法律层面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资格,所以有没有营业执照是能不能签合同最关键的因素。2.要审查总公司给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般会明确的写明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只有确认分公司取得了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才具有签约资格。3.在交易过程中若真的与分公司产生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在诉讼中可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且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4.【总结】:为了避免在分公司是否获得授权、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上产生争议,在选择合同相对方时,优先选择与总公司签约;如果因为各种特殊情况只能选择分公司,那么既要审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又要考虑公司其他部门业务的合规性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合同合法,业务合规,履约双赢。
你好,具体实际情况,可以跟我详细沟通,必要时可以报警
你好,可以联系快递客服核实下情况,若是丢失了,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您在报名后没有参加任何考试或培训,可能有机会退款
果卖家未按约定提供过户码导致您无法上牌,您可以根据平台规则申请纠纷处理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这可能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要求催收方停止这种行为,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反映情况。
可能具有法律效应。但这种做法存在风险,因为如果公司不认可该合同,可能会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