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安,男,汉族,1987年生,部队退役,党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建安律师出生于法学世家,族中从事法律或相关职业者近10人。受家族影响,其从小就便励志成为一名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优秀律师,且一直为此而努力。其最先工作于在我国刑法界素有“鬼才”之称的邱兴隆教授所创办的湖南醒龙(北京)律师事务所,之后相继加入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先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特重大案件或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民事借贷纠纷、离婚抚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江建安,男,汉族,1987年生,部队退役,党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建安律师出生于法学世家,族中从事法律或相关职业者近10人。受家族影响,其从小就便励志成为一名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优秀律师,且一直为此而努力。其最先工作于在我国刑法界素有“鬼才”之称的邱兴隆教授所创办的湖南醒龙(北京)律师事务所,之后相继加入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先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特重大案件或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民事借贷纠纷、离婚抚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赵某是湖北省麻城市人,早年来深圳打拼,在深圳罗湖区水贝做钻石生意,其妻郑某某则居住于湖北武汉,二人育有一子。早几年,随着赵某悉心经营,生意很快有了起色,两人生活有了明显改善,虽不能说大富大贵,日子却也过的滋润。但随着生意越做越大,赵某郑某某夫妇二人的个人私欲越发膨胀,正常的经营收入已经不能支撑其夫妻二人的不当消费,没多久就花光了前几年苦心经营攒下的积蓄,日子已是捉襟见肘。此时,赵某不但不反思,反而动起了歪心思,将歪主意打在了昔日的生意伙伴身上,利用珠宝行业可“月结”“赊账”,这一交易漏洞,向多名前生意伙伴大肆赊入钻石,后低价转手,将转手所得或转移隐匿或挥霍一空,货款到期后不能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最终,多名受害人无奈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认为赵某存在假借钻石买卖之名行诈骗之实,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经深圳罗湖区公安局侦查并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犯“诈骗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8年,目前该案尚未判决,但毫无疑问的是等待赵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边赵某因触犯诈骗罪而身陷囹圄,那边赵某的妻子郑某某的日子也并不好过,因受到赵某之牵连,郑某某多次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其中韩某某诉赵某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判决,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之后双方结算,赵某出具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因郑某某分享了赵某的经营所得,因此需要对赵某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目前赵某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生意往来,“赊账”、“月结”再正常不过,但切莫动歪心思,某则追悔莫及,正如本文所提的赵某及郑某某夫妇,最终两人均背负巨额债务,其中一人还将在“牢房”中度过数年,下场不可谓不凄惨。律师说法代理韩某某诉赵某、郑某某民事案件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江建安律师认为:“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最基本原则,也是每个公民为人处世、经商买卖、安身立命的最基本准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必须思之慎之,切勿以身试法。编辑与整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彭蠡律师团队江建安、蔺格格
案例回顾2016年3月,刘女士发现自己无法使用银行卡支付,去银行一查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她既担忧又十分疑惑,经过几番查询,才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告了,并且法院作出了令她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共计一百余万的判决,经过银行申请,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可是刘女士并未向银行借过钱啊,那么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刘女士到法院查询了判决书后,才知道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原来她的前夫李先生,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为了购买豪车,曾经向银行贷款一百余万,李先生在向银行贷款的合同上私自伪造了她的签名,因为未按时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这笔贷款。刘女士称她与前夫李先生于2014年离婚,她对李先生贷款之事并不知情,贷款合同她也没有签字,且贷款合同上的地址和电话信息并不是她本人的真实地址和信息,导致她无法收到法院的传票参与开庭,也无法收到判决书。刘女士感到十分冤枉。于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可是再审申请被驳回。最后,刘女士只能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经过字迹比对,发现贷款合同上刘女士的字迹确系伪造,而且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豪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并未对该豪车进行处理,刘女士并未享有该贷款带来的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检察院以此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随后银行自愿与刘女士达成和解,撤销了针对刘女士的强制执行申请。普法课堂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纠纷和借贷纠纷中,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为了防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却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而且,《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也作出了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当该债务只有夫妻一方所签字时,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在尽到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不仅要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还应当充分了解其婚姻家庭状况和所借债务用途,明确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更为稳妥。对于夫妻借债一方应当在借款时对债务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作出安排,以明确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中非借债一方,对配偶的借债情况应当谨慎处理,共同签字后将面临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小心避免被债权人掌握非借债一方事后追认同意共担债务的证据。声明:本文章出于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之目的,不存在商业利用,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编辑与管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彭蠡律师团队江建安、蔺格格
您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对方存在出轨的情形,你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可以申请提交对方出轨证据,在此基础上对男方是可以少分的。当然如果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者构成重婚的,你们还可以申请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证据的,一般是双方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您好,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吗,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您追回财产
首先,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