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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责任比例也在50%以下。具体分析如下: 掰手腕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强的民间体育活动,参与人为赢取胜利,一般会全力投入,因此可能导致参与人受伤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成年人,伤者明知该风险的存在,仍同意参与该项活动,应视为已同意承担参与该项活动所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的合理风险。 伤者因掰手腕而骨折,该损害后果系双方全力投入比赛导致,并非由你单方行为造成,你也并非有意加害伤者。在此情况下,相对方受伤系意外事件,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法院会有两种裁判思路: 1、因为是意外事件,你又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2、虽然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但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方分担部分损失,责任比例在50%以下。 我近期才处理过掰手腕案件,如果还有疑问,可及时与我联系。联系人:潘军,电话:18787146507。 附:相关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您丈夫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问题。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房产中属于您丈夫的部分份额将发生法定继承。如果您需要办理过户,建议对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您丈夫的父母)提起继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您享有房屋的全部房产份额,您给予其他继承人(您丈夫的父母)相应的补偿。法院会结合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作出判决。拿到判决书后,就直接可以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得结合案情来看,如果你有法律服务需求,请与我联系。潘军,联系电话:18787146507。附:相关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你问的问题涉及二个方面:乙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责任,酒吧作为娱乐场所管理人的责任。 1.乙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责任 甲与乙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公民间为联络感情、增进了解所举行的聚会活动。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致使甲陷于危险,乙(乙妻)应当对其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乙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甲在酒后发生人身损害,则乙属于不作为侵权。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由于甲也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后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以及自身的酒量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甲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时,需要具体结合乙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与乙不作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来判断乙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20%-50%)。 2.酒吧作为娱乐场所管理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酒吧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死亡的损害结果,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有二款规定,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形,主要区别在于因果关系的结合。第一款是指,由于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了甲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此时,酒吧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款是指,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直接的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实施的,则酒吧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结合本案来说,乙的不作为侵权与酒吧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造成了甲死亡的损害后果,乙与酒吧都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3.1需要说明的是,酒吧是专门饮酒之处,饮酒过量者较为常见,因此,酒吧就饮酒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在厕所死亡,应当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30%以上)。本案有较大可能性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酒吧承担赔偿责任。 3.2判断乙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乙未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与甲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看。这里举2个例子: (1)如果乙离开时,甲较为清醒;乙离开后,甲又在酒吧大量饮酒。此种情况下,乙不需要承担责任,或依据公平原则承担20%以下的责任。 (2)如果乙离开时,甲已经喝醉,不醒人事。则乙需要承担责任,比例在20%以上。 以上只是简要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情酌定责任比例。 根据具体案情,责任比例有上浮或下调的空间。如果有法律服务需求,请及时和我联系:潘军律师,18787146507。 附:相关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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