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民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继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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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轩轩在好朋友母亲的带领下去市体育场玩蹦蹦床,却不幸摔伤胳膊。在讨要巨额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轩轩将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儿童玩乐项目经营者敬伟红、冯树军告上法庭。8月2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敬伟红、冯树军赔偿轩轩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8657.33元;驳回原告轩轩的其它诉讼请求。轩轩与同班同学小帆是好朋友。去年7月30号晚上,小帆约轩轩一起出来玩儿,但轩轩的父母不在家。在两个孩子的百般恳求下,小帆的母亲周女士只好答应带两个孩子到附近的体育场溜达。体育场是周围人健身娱乐的场所,跑道、健身器材是大人们的最爱,于是蹦蹦床无疑就成了孩子们钟爱的游乐场所。一进体育场大门,两个孩子就吵着要玩儿蹦蹦床,无奈周女士只好给两人买了门票。孩子在里面玩的不亦乐乎,周女士按要求在外面看护。可是,没一会儿就听到里面有孩子的哭声,周女士正纳闷是谁家的孩子,之后儿子小帆急匆匆的跑来告诉周女士轩轩摔着胳膊了。周女士立刻进去检查轩轩的情况,见孩子抱着胳膊疼得直哭,周女士只好电话通知轩轩的父亲。肖书建得知儿子摔伤的消息后,立即赶到了体育场,后将轩轩送往新郑市后屯正骨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严重当天即被送到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轩轩的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进行了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术。轩轩住院14天后出院。为取出体内的内固定物,9月28日轩轩再次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先后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8982.51元。经司法鉴定,轩轩的损伤相当于职工工伤九级伤残。对于赔偿一事,几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教体局辩称,被告敬伟红与被告教体局签订有合同,被告教体局并非原告受伤的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责任。“我们的蹦蹦床符合国家标准,有合格证,上面明确标明有提醒标志,而且孩子已经这么大了,是自己不小心摔伤,跟我们没有关系,不应该让我们承担责任。”被告冯树军夫妇说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敬伟红、冯树军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于到其经营场所接受服务的原告轩轩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受伤,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敬伟红、冯树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已超过10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辩别认知能力,在玩耍时不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受到的伤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在未与周女士见面的情况下允许原告外出玩耍,致使原告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并没有尽到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被告教体局并不是服务设施的提供者,对服务设施的经营者没有监管义务,只是场地的提供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教体局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原告轩轩的伤害,原告及其监护人的过错相对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敬伟红、冯树军的过错相对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冯树军、敬伟红应承担30%责任,即共计28657.33元。遂做出上述判决。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鹿楠律师电话:15053162737
黄某在大化县城某某餐馆消费后下楼梯不慎挨摔伤,被送到大化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黄某家属因赔偿问题与餐馆经营者龙某协商未果,将餐馆经营者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餐馆经营者龙某赔偿原告(黄某家属)的黄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60000元。去年12月30日,黄某从巴马县来到大化县城玩耍时,约了几个朋友到龙某经营的餐馆消费,酒足饭饱后,大伙散席,不料黄某下楼梯时,因天气潮湿地板滑不慎挨摔倒,滚下楼梯受伤被送进大化人民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次日身亡。共花去各项费用1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在被告龙某经营的餐馆,龙某作为餐馆的经营者,应对餐馆的整体安全负有监管义务,由于对餐馆内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即没有在地板滑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该起事件存在一定的过错。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在下楼梯时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同时黄某因饮酒过量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鹿楠律师电话:15053162737
银行卡尚在自己的手上,却收到手机短信提示称已消费17万元。公安机关破案后,也未能起获被诈骗的赃款,卡主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昨日,顺德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克隆卡”案件,此案中被告银行被判应负存款被盗损失的一半。近日,广东省高院对“克隆卡”出台了新解释,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的,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但是若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对于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因不规范操作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例:犯罪分子盗卡后狂买金去年8月,大良派出所刑警中队破获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在大良一家酒吧工作的机会,用读卡器窃取客人阿胜(化名)的银行卡信息,并在他消费刷卡时偷看了密码,然后交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制作克隆卡。8月8日12时许,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来到中山市一商场的真金首饰店,用复制的银行卡消费了17万余元。消费后,身处顺德的卡主阿胜就收到了一条来自银行发来的消费情况短信,他随后马上报案。经过调取录像对比后,阿胜清晰地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使用的是绿色的卡,而他本人一直持有的是金卡。此案告破后,阿胜认为,银行卡存在重大安全漏洞,导致卡被复制,应予以支付其损失。判决:银行和卡主均有责任顺德法院认为,众所周知,使用银行卡消费,须同时具备持有银行卡及输入密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在原告的银行卡发生案涉的刷卡消费时,真卡一直保留在原告处。在消费场所使用银联POS机进行刷卡消费,理应能做到对真假银行卡的识别,现发生他人使用伪造的克隆卡而进行刷卡消费,银行系统提供的银联POS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明确具有过错。然而,如原告能妥善保管其密码,即使其银行卡信息被他人窃取,亦不会发生盗取盗刷的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原告是在其刷卡消费时被借机偷看到的,由此可见,原告也应该对此事负责。从利益平衡的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盗刷事件的发生各负50%的责任,即被告银行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存款8万余元。解释:卡主最多担责五成据了解,去年顺德受理的银行卡和信用卡盗刷纠纷,高达40多件。同样是克隆卡,卡主和银行的担责比例不同,用户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广东省高院对银行卡盗刷案件提供了解释。法官认为,银行方面未能识别“克隆卡”的,应当承担不少于一半的责任。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应该承担不超过一半的责任。在发生银行卡克隆案件中,卡主和银行应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中,卡主的举证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的使用记录、报警记录和挂失记录等;发卡行要提供案发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焦点:卡遭克隆责任该如何分?原告:银行卡存在技术漏洞在庭审中,原告阿胜认为,卡主和银行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银行卡中存在着技术漏洞,就算是在银行的ATM查询也不会发现这是假卡,POS机也是由银行提供的,卡主在消费场所刷卡消费也是银行服务的延伸,所以被告银行应该负全责。被告:客户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密码被告银行表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法是趁着客户的卡离开客户本人视线时用读卡器读取卡中信息,还需要客户输入密码的时候偷看密码。所以,原告的卡之所以被盗刷,是因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被偷看,所以其损失不能完全由被告承担。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鹿楠律师电话:15053162737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预先支付。
你好,协议离婚。
呵呵,你非常安全,无人问津
你好,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但不知你的具体情况,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会有困难。
你好,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你好,孕妇是不能被辞退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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