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必升合伙人律师,法律本科,从事公安工作20余年,处理多宗疑难重大、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实践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诚实信用,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己任。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事侵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案件,对所涉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希望和委托人密切合作,以求获得其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格尊严,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强必升合伙人律师,法律本科,从事公安工作20余年,处理多宗疑难重大、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实践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诚实信用,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己任。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事侵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案件,对所涉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希望和委托人密切合作,以求获得其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辩护人:强必升律师一、基本案情200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景、王林,张辉在长安区灵召乡阿底村附近喝酒,被害人刘某、张某夫妻二人驾驶康明斯货车经过此处,三被告以刘某的车子挂了其路边朋友的车为由,将该车挡住索要钱财未果。然后王林驾驶刘的货车拉着张某、王景三人在前行驶,张辉开着别克小轿车拉着刘军在后跟随。当车辆行进过程中,在货车上王景将被害人张某强奸。接着三人停车后,抢走刘300元现金,放走张某、刘某二人。2009年8月26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二王犯强奸、抢劫罪,张犯抢劫罪将此案起诉到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2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办案经过本辩护人接受王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查阅了案卷、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在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决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林犯强奸罪的主观恶性及立功上作为本案辩护的切入点。在庭审过程中,围绕被告人王林是否立功及主观恶性及强奸罪的性质展开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林属从犯、主观恶性较轻不构成强奸罪且有立功表现。关于强奸罪,在货车行进中,王景先是在被害人张某身上乱摸,其间,王林嫌被害人乱喊影响其驾驶车辆便说:“你再喊把你拉到山里埋了去!”,后来王景发展到实施了具体强奸行为。本辩护人认为王景要实施强奸行为事先没有和王林意思联络,当王林说上面那句话时,王景当时在乱摸被害人身体,王景的目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呢还是强奸呢?王林当时无法判明,因为两罪的目的都是性满足。所以我们要客观评价王林这句话的性质,不能因王景发展到最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客观归罪于王林。总之,王林的主观恶性轻得多。关于立功,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但辩护人认为当事人都在庭上,事情可以当庭查实。后人民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立功。三、审判结果2009年11月17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林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文中均为化名)
辩护人:强必升律师一、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6日左右,被告人江林在西安市新城区童家巷遇见在新疆打工时认识的被害人韩秦,期间江林曾花钱资助韩秦吃饭、治病。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韩峰来到童家巷找到其乡党韩秦,当晚三人在宾馆房间内喝酒。凌晨时分,被告人韩峰因向被害人索要欠款,对方否认欠帐,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江林听到后,自感也被被害人所欺骗,遂和韩峰一起殴打被害人,并用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威胁。宾馆老板闻声后将三人劝出宾馆。被告人江林、韩峰在宾馆前的街道上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韩峰顺手在地上捡起一根约一米长的竹棍在被害人身上乱打。见被害人危重并将其衣裤脱掉扔在墙上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二、办案经过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查阅了案卷、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在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决定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江林主犯、被告人韩峰从犯的关系上作为本案辩护的切入点。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头部伤情为致命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峰用竹棍打伤被害人是本案的主要行为,被告人江林用拳打被害人是次要行为,主要理由如下:我们知道,脑壳是比较坚硬的;我们也知道脚、拳、棍打击的力度是不同的。上述行为也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所印证:主卷61页该鉴定书记述,额部正中有一6×1cm皮下出血,左耳前侧有一4×2cm皮下出血;主卷62页,胸部正中平第二肋有一3.5×2.5cm皮下出血;胸部正中第五肋有一9×10cm皮下出血;左胸部平第八肋在腋前线处有一8×3cm皮下出血;左上臂外侧有一13×12cm皮下出血;总计25处皮下出血,其中大多为条状伤痕,拳击是不可能形成的,在这里,我要特别提请法庭注意左耳前侧有一4×2cm这一头部重伤。又根据被告人韩峰供述(主卷29页),“他用拳头和脚,打在韩的头部,用脚踢他的头部,腹部,用竹棍打。”,“问他打了多少下?他说打了好多下,我记不清了,当时酒喝多了,乱打,用竹棍打了可能有七八下。”被告人韩峰有精神病治愈史,且庭审表现明显精神不正常,表现为老说被告人江林用刀戳死了被害人。试想一个轻度精神病患者,在酒力的推动下,他所说的用竹棍乱打了七八下,乱打中能避免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吗?乱打的力度他能掌握住吗?再说被害人欠被告人韩峰二千多元,而欠被告人江林只有三百多元,被告人江林和被害人没有深仇大恨,没有非致被害人于死地的理由。这恰恰表明,是被告人韩峰的精神出了问题,才重击了被害人的头部,从而造成了伤害致死的后果。再说被告人江林用拳打被害人致流鼻血,那不是脑损伤的致命部位。上述理由表明,在伤害行为中被告人江林的行为明显较轻。三、审判结果2009年10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江林、韩峰均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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