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律师

王璐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行政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董杰盗窃案辩护词

来源:王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4
人浏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相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董杰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律师王璐担任被告人董杰涉嫌故意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并参加庭审,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董杰在与朱超等人的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理由:(1)、在共谋中,首先提出犯意的不是董杰,而是朱超和王刚已经作案几起之后,经邀约参与的。在犯意提出之后,董杰因为之前欠王刚2万元钱,对犯意被提出之后表示随声附和和赞同。(2)、从共同犯罪的强度看,被告人董杰实施的强度小,都是在被动接受任务。本案中,朱超、王刚的实行行为较大,技巧娴熟,将被害人所有的药品从主人的控制状态到失控被被告人占有整个过程,都是由朱超、王刚所为,并且大部分赃物都是由朱超送往董杰的住处,董杰只能被动接受。(3)、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整个盗窃过程朱超、王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朱、王二人用了他们职务和身份的便利条件,去实施盗窃,包括盗窃具体对象、怎样从仓库搬离到自己方便运出公司,整个过程董杰是不知情的,他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小,即使在销赃的过程中,董也只是看自己认识的客户是否需要赃物而变现,变现的钱他也是只拿少部分,并且这一少部分也给了王刚用以抵债。所以,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动销赃,起次要作用,应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董杰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处罚。

二、被告人董杰归案后,积极认罪,并有立功情节。董杰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提供线索,抓获了同案犯,有立功情节。按照相关规定,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董杰积极退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及其家属穷尽了办法积极退赃,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按照相关规定,该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董杰是初犯、偶犯,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杰很年轻,甚至刚离开父母的呵护独自踏入社会,在一个特殊的环境中结交了几个特殊的人,导致走上犯罪的恶果,其主观恶性还不深,望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董杰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因素,对董杰以宽济严,充分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刑法以人为本的观念和教育感化的功能,使被告人董杰在真诚悔罪后重新踏上新的人生之路。

                                                                                                             辩护律师:王璐

                                         二〇一一年十二

以上内容由王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璐律师咨询。
王璐律师
王璐律师
帮助过 868 万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璐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3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