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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标的130余万合同纠纷被告方胜诉

作者:郝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量:0

代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工程款合同纠纷  欠款纠纷

代理律师:北京郝江律师

标的金额:137.5元

代理结果:郝江律师代理被告方,胜诉


判决书原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3民初***号

原告:张**,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薛***人,住该处,身份证号11022219*****。

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91***********。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欠款137.5万元整;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1年12月25日书写还款协议,被告欠160万元工程款一事被告已还原告22.5万元整,余下欠款137.5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承诺2022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偿还10万元,至今被告不履行承诺,多次协商未能解决,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余下欠款。


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原、被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对工程款折价确定最终款项;

第二,第二,2020年5月1日到2021年*月1日期间,原告租赁被告550平米库房,按照每平米一块钱,有297000元租赁费原告未支付,被告请求相抵;第三,因为疫情原因,签订还款协议之后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被告确实经营困难,请求法院对于未到期的债务不做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到2020年期间,原告张**陆续为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多次施工。后双方就施工款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该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2***号。2021年12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双方欠款金额160万元,被告保证当月还款7万元,以后每月还款10万元。当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于12月底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202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3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

庭审中,原告称:这个《还款协议》是被告单方面的,不是我们双方的意思。被告要求租赁费用抵扣我不同意,这个租赁和《还款协议》无关。我之所以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是因为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还有很多农民工和我要工钱,我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无法生活。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称:我们认为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真实确认的,被告也积极按照约定来履行,原告现在要求加速履行没有道理,且被告没有这种能力直接全部给付,要不然当初不会约定分期给付,所以我方不同意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求。截止6月初还剩余1005000元未支付完毕,5月份之前已经支付完毕,6月份尚未支付。

庭审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还款协议》《保证书》、照片、收据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被告一方的,故对此《还款协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照此《还款协议》履行。从被告提交的还款记录来看,其已经按照此《还款协议》进行了履约。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所称关于施工合同无效和租赁费用抵扣的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8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飞虎

书记员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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