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大小的判断文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在起诉到法院或者被起诉到法院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要求法官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很多人认为经过上级交警部门复核过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终局结果,就不能再进行更改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经过上级交警部门复核过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在起诉到法院或者被起诉到法院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要求法官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只是作为证据来适用,并不具有司法约束力。
当然,要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及证据,如果提供不了的话,申请重新认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会给自己及交通事故其他方解决交通事故制造障碍,百害无一利。这就需要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的规则有所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基本规则就是,依据交通事故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交通事故各方违反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确定,如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是否超速,是否让行,是否正确使用转向灯,是否正确的保持车距,是否按照交通标线、标志行驶等。但是,除了这种认定规则外,还存在法律强制性推定全责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肇事后逃逸,另一种是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孙百勇律师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