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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九级工伤的劳动者19万余元

作者:李翠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量:0

                                  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给九级工伤的劳动者19万余元

      户籍为贵州的廖先生自2018年6月在东莞市谢岗镇某公司工作,具体职务是磨床操作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天26天制每天8小时,每月工资为8300元,平时加班和周日加班加班费另计。2021年6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廖先生在工作中被叉车砸伤,随即到谢岗镇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右食中指挤压离断;右环指挤压不全离断并远节指骨及关节内指骨大部分分骨缺损。为此,廖先生住院治疗20天。2022年5月5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年7月2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廖先生达九级工伤。

     由于工伤前用人单位没有为廖先生购买工伤保险,所以九级工伤的待遇均应由公司支付,而公司不愿意支付,为此,廖先生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谢岗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为了规避支付大额的工伤待遇,公司谎称廖先生2021年5月份入职,入职不足两个月即发生工伤,同时,公司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廖先生的工资每月仅为3850元。公司辩称,廖先生自己不同意购买社保,廖先生自己的过错导致工伤,因此工伤待遇不应由公司全额支付,廖先生本人也应该承担。

作为廖先生的代理律师,我的代理意见如下:依据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公司是负有提供员工入职的证据的,故公司关于廖先生入职时间的不如实陈述其实没有任何意义,两方说法不一,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廖先生的入职表,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廖先生的初始工资,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劳动合同,但廖先生有向仲裁庭提交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工资,根据这些,可以计算廖先生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费用,劳动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不存在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的情况。工伤情况,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结果,仲裁庭基本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总计需要支付廖先生九级工伤的工伤待遇19万余元。仲裁裁决书案号东劳人仲院谢岗庭案字[2020]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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