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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案例』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马晓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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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郑某某合伙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经营产品,并与某公司签订生产销售协议。实际通过宣传册、网站、微信公众号,讲座以及组织考察团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投资宣传,对外称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来宣传产品,让投资人赚取广告费,并以高息回报为诱惑,每天获得投资返利,三个月返本,年投资回报率达到300%,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经统计,王某某和郑某某涉案金额达7366万余元,涉案人数1300余人。案发后,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介入

       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了解大致的案情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

律师意见

       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的不法,若构成不法,必然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罪名的客观要件,实行行为表现为该行为的实施对法益造成了实质的侵犯和危险。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实行行为可以概括为行为人没有经过合法授权,以经济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从两方面把握,一是要看行为的对象是否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二是要看行为的后果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要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根本区别,两罪名虽然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但量刑却相差甚远。结合本案来看,王某等人设立公司之后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来宣传产品,并在没有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卖罗汉果产品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王某虽系公司法人,但辩护人认为其在公司并不属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比其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低,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

办理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王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使其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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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晓胜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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