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缓刑案例』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终获缓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某公司派站点站长期间,利用该站点内以初始密码登录其他员工的内部账号,并将登录成功的员工内部账号里的优惠券和其所购买的客户账号进行绑定的方法盗领员工内部账号里的优惠券,再将已绑定优惠券的客户账号变卖他人,用于购物时按优惠券面值抵扣相应的货款。后徐某某又纠集郑某、吕某某一起合伙实施盗窃行为,共计盗领某公司内部员工优惠券高达600余万元,变卖后获利120余万元。
律师介入
吕某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吕某某,深入了解案情,由于本案影响重大,两位律师在本案的各个阶段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积极与办案机关和受害公司沟通,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努力争取受害公司的谅解。
律师意见
经过认真的研究案情,最终律师提出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性质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要内容如下:
1.吕某某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是徐某某,吕某某属于从犯,仅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徐某某的盗窃行为没有其他两人的帮助也能独立完成;
2.吕某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3.在归案后如实陈述,可以减轻处罚;
4.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出犯罪所得。
办理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吕某某减轻处罚,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