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周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6
人浏览
委托人常宁市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刘某春、刘某华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春、刘某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一审、再审二审后,刘某春、刘某华人不服再审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经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后,刘某春、刘某华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案于2008年12月8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2009年7月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衡中法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我方委托人常宁市某建设开发总公司胜诉。
以上内容由周文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文峰律师咨询。
![周文峰律师](http://d02.lawtimeimg.com/photo/2010091016093179_220wh220.jpg)
周文峰律师
帮助过 72 万人好评:0
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