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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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作者: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3 浏览量:441
控 告 书
控告人:万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男,职务:万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经理
被控告人:闻**,女,汉族,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闻**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责令被控告人退还非法侵占控告人的货款18455元及客户返货手机三台。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于2009年3月中旬来控告人处工作,负责拓展**县的销售业务。但在被控告人于2009年10月17日辞去工作之前,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的单位结算货款共计18455元及客户返货手机三台,不予上交控告人,并且矢口否认收取过该货款及返货手机,致使控告人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这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项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贵局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致
***市**区公安局
控告人: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