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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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综合,损害赔偿,互联网纠纷

公路堆沙致人损害 沙主人公路局赔钱

来源:黄锦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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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9月30日晚上12时左右,丁某从单位下班骑摩托车回家。12时15分左右,当丁某行驶在106国道崇阳县白霓镇金龙小学附近的路段时,因黄某在金龙小学对门岔路口附近的公路上违法堆沙,占据了公路右侧的大半路面,加上沙子与路面颜色相近,夜间分不清沙堆与路面界限,导致丁某在发现沙堆时距沙堆太近,丁某紧急刹车后仍与沙堆相撞,摩托车向左翻倒,丁某摔倒在公路上严重受伤,当即昏迷过去。后丁某被送往崇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丁某左额顶骨骨折,行开颅探查取右颞顶手术。因丁某与相关责任人协商不成,委托本人诉讼。本人接受委托后,以公路局和黄某为被告向崇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情况:

  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认为丁某的损害有与二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一是黄某在公路上违法堆放物品;二是公路局疏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定黄某赔偿16560元,公路局赔偿13800元。黄某和公路局不服上诉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黄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调整为9936元,公路局与丁某达成协议,赔偿丁某12000元。

律师分析: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黄某在公路上堆放河沙,占路面四1/4以上,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是造成丁某损害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公路局疏于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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