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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与集体对土地处分权的对抗

来源:冯光进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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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与集体对土地处分权的对抗

 

凭祥市夏石镇新鸣村某经联社与农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系凭祥市夏石镇新鸣村某经联社村民,1985年一家8口分得承包地9.7亩,承包期从1985年到2000年共15年,1987年间,原告及子女5人迁出经联社,落户城镇户口,1999年,原告又以非转农的形式回到原籍居住生活。后收到与某经联社签订的原9.7亩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从1995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共三十年,同时收到凭祥市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原告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85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1995年3月20日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凭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以确认,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一审败诉后,找到我,我建议被告上诉。后中院采纳了律师 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剥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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