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某作不起诉决定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委托,现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向贵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陈某不服林某的伤情鉴定结论已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害人林某经办案人员四次通知拒绝配合鉴定。据此,本案的伤害后果已无法确定,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不足,故请求对陈某作不起诉决定。
因本案被害人林某鉴定为轻伤存在种种疑点,陈某不服于2009年11月6日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害人林某自己心虚,在办案人员多次(已达四次)通知参加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一直推诿不敢到莆田市第一医院进行重新鉴定,故其伤情是值得怀疑的,是否达到轻伤现已无法确定。为此,本案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不足,故请求对陈某作不起诉决定。
二、陈某已被关押二个多月,现本案是否达到轻伤无法定论,为防止错案,陈某不应当继续被关押,为此在本案尚未结案之前应当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
鉴于本案无法组织重新鉴定,陈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无法确定,此法律后果是被害人林某拒绝鉴定造成的,应当由被害人林某来承担,陈某不应当继续被关押,否则可能造成错案而导致国家赔偿。为此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特建议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望予准许!
以上意见,望贵院能予考虑!
辩护人:福建**律师事务所
林*华 律师
二0一0年元月六日
处理结果:在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因被害人没有配合鉴定,检察院同意予以取保候审。
![林文华律师](http://d02.lawtimeimg.com/photo/1400858804567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