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X敲诈勒索一案辩护词
来源:林文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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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谢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对本案情节需要补充说明的三点意见。
1、被告人出生于1991年2月7日,2007年3月7日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十六周岁零一个月,刚满十六周岁,此与其他未成年人在年龄上明显偏低,量刑时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取得的1000元人民币,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谢X。
3、被告人是因为家庭原因想外出打工独立生活(此在被告人的2007年的供述可以得到证实),而没有钱父母又不给的情况下,从而敲诈自己的XX,其对社会并没有造成实质危害。
二、关于被告人量刑的建议,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未遂,公诉人已予以了肯定,辩护人不再重复,故本案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未成年人量刑第(4)项的规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未遂,悔罪态度好,并当庭表示认罪,故应当予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属于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情形,无需计算。
3、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量刑计算,被告人的刑期也不超过2个月,也符合免予刑事处罚。
(1)基准刑:敲诈勒索1万元以上量刑起点为3年,超过1万元每增加3000元,增加1个月。本案诈骗数额为50000元,应为起点3年(36个月)+超出40000/3000=49.3个月。
(2)对刑法总则的量刑情节适用连乘调整:
49.3个月×(1-未成年人60%)×(1-未遂50%)=10个月。
(3)对其他的量刑情节适用连减调整:
10个月×(1-家庭矛盾引发的30%-取得被害人谅解20%-全部退赃20%-当庭认罪10%)=10个月×20%=2个月。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年幼无知,敲诈勒索的对象又是其近亲属,且系初犯、偶犯,根据法律规定的盗窃近亲属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理论精神,本案被告人敲诈勒索其Xx的行为,显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鉴于其所在村委会和父亲也愿意加强帮教和监管,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辩护人:福建**律师事务所
林** 王*律师
二0一0年x月xx日
审理结果:谢某因家庭纠纷通过短信威胁其亲属索取50000元,辩护律师通过纠正谢某的年龄和提供缓刑条件等辩护意见,最后谢某得以适用缓判。
审理结果:谢某因家庭纠纷通过短信威胁其亲属索取50000元,辩护律师通过纠正谢某的年龄和提供缓刑条件等辩护意见,最后谢某得以适用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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