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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158万, 有悖公序良俗无效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5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AB2003年登记结婚,2018年A发现丈夫BC有婚外情,且二人在婚外生育一子。A通过丈夫的微信聊天和银行卡消费记录发现发现,B2014年开始就陆续给C及其家人转账,为其购买机票、火车票,支付外出旅游、房屋租金、日常生活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

 

A认为,B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和C保持婚外情,不仅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而且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B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BC诉至法院,要求C返还其158万元。

 

庭审中,B辩称:对A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相关款项里面包括了其自身以及与朋友之间的花费,并不是全部赠送给C的。对于A提交的银行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可真实性,给C的部分转账是给二人非婚生子的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B在其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侵犯了A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为无效,C应将赠与财产予以返还。就B主张其向C部分转账属于支付二人婚外所生之子抚养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C返还A158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常见所得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继承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赠与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B在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C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后,受赠人C因该行为取得的5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在此提醒,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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