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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追加债务人公司抽逃出资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量:0

A公司与B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在诉讼中达成调解。由于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B先生申请追加A公司的原股东C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的范围承担责任。C公司认为,争议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时,C公司已不是A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又向法院递交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材料,要求撤销涉案调解书。

D法院经审核认为,C公司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无权以原股东身份对涉案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先生之间曾有民间借贷纠纷,2018年10月,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确认,A公司向B先生偿还款项300万元。后因A公司未及时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B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A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B先生遂申请追加C公司为被执行人。2022年6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C公司为涉案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B先生承担清偿责任。

C公司,认为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C公司的权益,且争议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时,C公司已不是A公司股东、无权经营A公司,故认为该笔借款与C公司无关、C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C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已受理;C公司同时又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涉案调解书。

 

法院审理

 

D法院经审核认为:第一,起诉人C公司请求撤销涉案调解书,该案原告为B先生,被告为A公司,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是B先生与A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问题,C公司并非上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第二,涉案调解书确认了B先生与A公司之间就民间借贷纠纷所达成的履行协议,C公司作为A公司的原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该案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无权参与到该案诉讼中。故C公司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其无权以原股东身份对涉案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C公司已对涉案执行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若C公司对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有异议,其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而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综上,D法院裁定对起诉人C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C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C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本案中,C公司并非B先生与A公司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涉案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属于该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C公司是A公司的原股东,但与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结果并不存在法律上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也不属于该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公司无权就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程序中,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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