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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必留份适用范围,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介绍

 

孙女诉请主张爷爷遗嘱无效

 

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对此,大儿媳却并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余尚未成年,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裁判结果

一审:重新调整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被继承人余老伯和王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的产权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余老伯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妻子、子女,子女已经死亡的,则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余老伯的继承人即为王阿婆及其女儿和小儿子以及孙女小余四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在上述四位继承人范围内均分。但余老伯立有自书遗嘱,根据遗嘱内容,该部分应由其女儿继承,但遗嘱没有为孙女小余保留必要份额,故一审法院对继承份额进行了调整。

 

二审: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由遗嘱继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儿继承,故本案并未发生代位继承。

 

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故本案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综上,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必留份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于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其本质是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同时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社会负担。如果遗嘱人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继承时就会由法院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这类继承人,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在“必留份制度”中,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继承人只有在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留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遗嘱继承,适用的对象应当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当作限缩解释,即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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