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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王*24人黑团伙案宣判 作案50余起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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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渑池王**24人黑团伙案宣判 作案50余起

作者: 孙松涛 贺妍    

 722,河南省渑池县人民院对王**等24人黑社会性质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俆**、宋**、唐**等24人被判处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11年、9年、8年6个月、8年至9个月不等,王**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5万元。

    2007年9月份,王**通过帮助吕某处理被敲诈勒索一事,结识了沈**、徐**、宋**等十余社会闲散人员,并发展为其手下组建非法组织。2008年3月张**、赵**、王**等人因犯罪被关押后,王**多次到渑池县看守所探望送生活费,并到他们家中看望其父母给生活费,张**等人释放后觉得王**“够义气”、“出手大方”、“混得好”,跟随王**等充当为他人摆平事端纠纷的打手。之后王**的名气逐渐扩大,以苏智伟、王春峰为首的“十三鹰”、以韩**为首的“地下出警队”黑社会组织成员及一些受过打击处理,经常在社会上游手好闲的无业青年相继投靠到“王**组织”,“王**组织”还积极笼络“两劳”释放人员,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发展壮大,形成了以王**为组织、领导者,以唐**、徐**、赵**、宋**等为骨干成员,以杜**、王**、王兵兵、沈**等二十余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为他人摆平事端为由,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为他人平息纠纷、赚取非法利益。他们采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迫交易、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敛财,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为非作恶。先后作案50余起,致伤14人,非法敛财20余万,严重破坏了渑池县辖区及周边市、县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大。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俆**、宋**、唐**等24人,形成带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为他人平息纠纷、赚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采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迫交易、非法拘禁等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为非作恶。先后作案50余起,致伤14人,非法敛财2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大。2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于严惩。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遂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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