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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污染相关案件一审宣判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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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污染相关案件一审宣判

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和副局长分别被判刑

作者: 郑 良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法院20日通报了**矿业污染事件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杭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蓝**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现已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陈**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6万元,个人分得35.2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万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2万余元私分给个人。

 

    2002年8月至2010年4月,蓝**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副局长、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自动监控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共计28万元,个人分得8.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蓝**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的特有职责,对**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2010年7月3日上杭县**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发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2220.6万元,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一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万斤,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陈**、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0年7月3日,**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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