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光争律师

郑光争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抵押给银行的唯一住房,依法可以拍卖。

来源:郑光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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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女士拖欠某银行按揭供楼款逾期3期以上未还,经某银行多次电话和信件催告后仍无力还款。之后,某银行委托本所进行催收并代理诉讼的清收工作。我所接受案件委托后,通过发律师函和到借款人家里了解情况并施加压力,催促还款。由于借款人生意失败,负债累累,实际上已无还款能力。于是,本律师通过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一次性支付银行本金及利息,并判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过了履行期限,借款人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代理某银行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难点】

本案原本是比较简单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通过立案到法院出具判决书都比较顺利,我方也取得了胜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借款人(被执行人)提出,其抵押给银行的房屋是她的唯一住房,是其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案件处理过程】

本律师提出,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该规定增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二是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三是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依法对借款人的抵押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同时将拍卖所得款项如数归还银行。后经查明,借款人不属于低保对象,可以依法强制迁出,法院同时责令借款人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搬出抵押房屋,后得知该借款人已搬出了该房屋。通过本律师的努力,使执行当中出现困难的抵押房屋得以顺利拍卖,为某银行收回借款本息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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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光争
  • 执业律所: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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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市东路474号西座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