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高震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上千万工程款久拖未还,通过起诉3个月还清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开始至2018年8月上海某公司承接深圳某公司高空作业车租赁业务,总工程款1300多万,除部分工程款外,尚余1000万工程款未付。从2018年9月开始至2019年9月,上海某公司前后近十次到深圳某公司结算工程款,深圳某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予结算。上海某公司顾忌以后和深圳某公司还有业务往来,迟迟不敢诉讼。

案情分析:

上海某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提供了租赁设备及相应服务。所涉及的工程也早已完工,深圳某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拖欠。上海某公司有送租赁设备的记录,以及深圳某公司接受设备的记录,使用设备和归还设备的记录,双方也有关于设备月租金标准的约定,因此律师判断即使深圳某公司不配合,也可以算清工程款,经过调查了解深圳某公司涉及到很多官司,该公司是国有公司履行能力是有的。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调解。律师代理后提起诉讼,并做了很多的调查和准备工作,诉讼的同时查封了深圳某公司的账户,在诉讼过程中,详细列明了相关工程款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过程及相应依据做出充分说明,开庭时深圳某公司无以应对。

处理结果: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2019年年底前上海某公司拿到了全部拖欠的工程款,感到欣慰的是深圳该公司后面还依然保持着跟上海公司的业务关系,该案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高震律师

高震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186-2139-859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