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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的《看房确认书》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5 浏览量:0

【案例】

2014年7月,上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某外资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商铺提供“居间”服务,并在提供看房服务的当日,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咨询服务费为一年租金的十二分之一。支付时间为:被告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三日内。如在一年内,被告利用该信息私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被告需要按照第一个月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月,被告在未通过原告的情况下,与出租方签订了商铺的《租赁合同》。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看房确认书》约定的咨询费及利息损失。

【辩论意见】

本案辩论的焦点问题在于甲乙双方在看房当日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被告辩论意见:

首先,原告名为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为房地产咨询机构,为被告租赁商铺提供看房服务的性质,应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该公司应当具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否则,其行为应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应当予以保护。

其次,从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来看,没有房地产咨询的项目,故原告从事房地产咨询服务,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部门注册登记,因此,不能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其收取咨询费亦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两点,原、被告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无效,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主张的咨询费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辩论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并未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济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016年5月15日

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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